以案释法 | 浙江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检测服务弄虚作假被罚!
案情描述2024年7月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效果书面评估时发现乐清市某电子有限公司自主验收存在问题。2024年7月18日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联合乐清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对乐清市某电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检查发现浙江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为乐清某电子有限公司提供建设项目竣工自主验收服务时,出具了检测报告(ZJJK-HJ-20230379),根据检测报告(ZJJK-HJ-20230379),环境噪声检测项目中厂界噪声检测点布设在大门处,并非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不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5.3.1的要求,涉嫌未按照法律、法规、 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
处理结果
浙江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或者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生态环境服务工作。”和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该机构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的规定,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已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依法做出“罚款陆万零伍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壹万壹仟叁佰贰拾元整,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该公司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管理和考核制度不健全,导致个别第三方环保服务公司法律意识淡薄,内部管理混乱,甚至弄虚作假帮助企业违法排污。要加强对第三方环保服务公司的监管,严厉打击弄虚作假、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通过行政处罚、考核监督、市场准入的手段规范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
来源:乐清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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