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案例 | 女子离婚后买 彩票中了500万,前夫将其诉至法院!
婚前共筑爱巢,婚后分道扬镳。“假离婚”变“真算计”?爱情与金钱是否难逃博弈?离婚但没分割财产,500万元奖金应当如何归属?
齐先生(化名)是离异人士,与其父母及婚生子大齐(化名)共同居住在申请的公租房内,后经人介绍认识离异的陈女士(化名),二人很快喜结连理。婚后,陈女士住进了上述公租房内,后二人生育一子小齐(化名)。因孩子上学需要,齐先生和陈女士打算购置一套商品房。为取得购房资格,同时保住公租房,齐先生与陈女士协议离婚,并进行了离婚登记,双方未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协议离婚后,陈女士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齐先生向陈女士支付了购房款19.5万元,之后双方经济往来频繁,齐先生、陈女士及孩子陆续在公租房、商品房内共同生活居住,并共同经营广告业务。 2022年5月10日,陈女士花费2元购买了1注福利彩票,中奖500万元,收到税后奖金400万元。2022年8月9日,陈女士与齐先生对所购买的商品房进行协商,并拟定收条,约定离婚后购买的房产归陈女士一人所有,并由陈女士向齐先生支付补偿款25万元整,从此以后双方无任何感情经济纠纷。陈女士当天向齐先生支付了现金25万元。次日,齐先生搬离商品房。不久后,齐先生发现陈女士隐瞒其中奖事宜,遂将其起诉至法院。法院:购彩资金无法认定来源,奖金应当视作双方等额享有
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经审理认为,原告齐先生和被告陈女士协议离婚后,一直未办理复婚手续,双方共同生活至2022年8月,其间属于同居关系。根据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在协议离婚前双方并无感情纠纷,仅为了家庭利益购置商品房。离婚时,双方并未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离婚后,双方继续共同生活,经济往来频繁,并共同经营广告业务。 2022年5月10日,被告陈女士出资2元购买了1注福利彩票中奖500万元(税后400万元)。因双方经济混同,被告出资的2元,无法区分是来自其个人财产,还是来自原告的个人财产,或是来自共同财产。因此对该笔奖金,应当视为双方等额享有。该奖金实际由被告领取,因此应当由被告向原告支付200万元。此前被告向原告支付的25万元,系对商品房的分割补偿款项,与奖金无关,不需要进行核减。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陈女士向原告齐先生支付福利彩票奖金200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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