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宣传员 发表于 2024-6-4 15:37:36

普法案例 | “手滑”转错账,对方拒不退还怎么办?



      钱款打错了银行账户,收款人不但拒绝返还,还将钱转给了自己儿子,付款人能要求收款人返还款项、利息,以及为了追索该款项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吗?案情简介      2023年1月1日,姜某委托张某转账100万元至赖某帐户,由于蔡某与赖某的姓名中第二个字均为“刚”,两人的姓名在张某手机银行转账列表中也处于相邻位置,导致张某错误将上述款项转账至蔡某帐户。张某发现转款错误后,第一时间报警并尝试与蔡某沟通,蔡某拒绝返还上述款项,并将款项转至自己儿子账户,故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蔡某返还不当得利100万元及利息,赔偿张某为此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      蔡某辩称,不同意返还,该款项是张某代替案外人付某向自己还的钱;且张某在明知其身体发烧导致头脑不清时,仍执意通过手机银行操作大额转款,此行为明显存在主观过错。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蔡某是否应当返还该款项及利息?是否应当赔偿交通费、住宿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⑴一方获得利益;⑵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⑶致使对方遭受损失,即获利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具体到本案中,张某提交证据能够证明其转账100万元的过程、原因及发现转错后采取的及时补救措施,能够证明张某系误将100万元款项转给了蔡某,蔡某取得的10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应为不当利益,其行为属于不当得利,蔡某应当予以返还。蔡某辩称张某向其转款的行为系代付某偿还借款,但付某并未认可该笔款项是委托代偿的借款,故蔡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接受100万元的合法性,法院对蔡某的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张某要求蔡某返还100万元的请求,于法有据,于事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在蔡某取得不当利益后,经张某和派出所明示,蔡某仍拒不返还100万元款项,属于恶意得利人。蔡某获得该100万元并无法律根据,且其获得利益的行为给张某造成了损失,张某可以要求蔡某返还不当得利款100万元并要求其依法赔偿损失。张某要求蔡某自2023年1月2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是,不当得利制度规范的目的是去除得利人无法律上原因而受有的利益,而非在于赔偿受损人所受的损害。所以得利人应赔偿的是直接损失,并不包括主张权利过程中产生的间接损失(诉讼相关的直接费用除外)。对于张某主张的其本人往返济南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亦不属于蔡某应赔偿损失的范围。张某要求蔡某赔偿该部分费用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张某还要求蔡某支付律师费2万元,该费用并非是其主张债权过程中必然产生的费用,且无合同约定,故其该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蔡某向张某返还不当得利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蔡某提起上诉,济南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是调整财产变动中失衡的利益关系,去除得利人无法律上原因而受有的利益,而非在于赔偿受损人所受的损害。1.不当得利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返还所获利益应包括返还原物及孳息,孳息应自取得利益开始计算孳息,至返还款项时止。2.赔偿损失的范围:应是直接损失(如金钱债务中按照**利率计算的利息),不包括主张权利过程中产生的间接损失(诉讼相关的直接费用除外),律师费并非当事人在主张权利过程中必然产生的费用,除非有当事人的明确约定,否则不应予以支持。另外,造成不当得利的后果,受损人本身也可能存在过错,故受损人对自身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受损人在主张权利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打印费等费用,均应当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随着信息网络的普及,移动支付越来越被大众所接受,但在使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移动支付手段进行转账、汇款时,一定要反复核实、认真核对,在确定收款人信息无误后再进行后续操作。若是错误转账,应及时保存证据,主动与对方协商沟通,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来源:山东高法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普法案例 | “手滑”转错账,对方拒不退还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