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孩子成年为由,不按离婚协议支付大学期间费用,可以吗?
基本案情 小华(化名)是一名年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小华的父母在他年幼时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小华抚养权归母亲张丽(化名),抚养费由父亲李东(化名)负责部分,小华读大学所需费用双方各付一半。然而,小华升入大学后,李东却没有依约支付抚养费。沟通无果后,小华将李东告上法庭,请求李东支付其大学所需费用的一半。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李东与张丽在登记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小华升大学所需费用双方各付一半,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清楚知晓签署协议的法律后果,《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 法院判决李东应负担小华大学期间合理费用的一半。 李东不服一审 判决,向中院提出上诉。李东辩称,小华已年满18周岁,不应向父母索要抚养费。 中院认为,法律规定,夫妻离婚时,抚养费负担期限的长短,可以由夫妻双方协议。法律并未明确排除夫妻双方协议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期间抚养费的负担。且离婚协议关于抚养费的负担往往与协议离婚条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相关,具有人身关系和道德义务性质,否认其具有法律约束力有违自愿离婚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家庭传统美德。 本案《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抚养费负担的协议,是李东与张丽依照法律规定自愿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李东应该遵守协议内容,向小华支付大学期间合理费用的一半。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但法律并未禁止父母对接受高等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协议的方式分担抚养费。离婚协议中关于接受高等教育的子女的抚养费负担的约定,如为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未按约定给付抚养费,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请求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
来源:珠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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