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视窗 发表于 2023-6-18 14:29:50

速看!事关端午节烟花爆竹燃放!


端午节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民俗大节,常见习俗主要有划龙舟、挂艾草、拜神祭祖、吃粽子等等,温州各地也有在龙舟下水、竞赛时燃放烟花爆竹的习俗,但是在端午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不仅容易危及人身安全、造成火灾事故和财产损失,而且会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影响城市环境质量,当前中考临近,燃放烟花也将直接影响广大考生的学习休息、



端午期间,根据《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温州市区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各县、市建成区内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广大群众应弘扬先进文化,用文明过节的实际行动,营造清洁、安全、祥和的节日环境。

温州市销售燃放
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2021年8月26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销售、燃放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综合治理、严格管控的原则,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的有关工作,引导督促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的有关工作。

烟花爆竹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自我管理,引导依法规范经营。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销售和经营性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燃放和非经营性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

第五条本市下列区域(地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行政区域;

(二)洞头区所辖洞头岛、霓屿岛、状元岙岛、大门岛、小门岛,灵昆街道、昆鹏街道;

(三)乐清市、瑞安市、龙港市城市建成区,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具体范围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地点)。

因重大传统节日、重要民俗活动、重大公共活动需要在本条第一款所列区域(地点)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销售、燃放的具体情形、时间、区域(地点)以及烟花爆竹的产品类别、产品级别、规格和数量,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储存烟花爆竹制品,但是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销售、燃放而临时储存的除外。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除烟花爆竹经营者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组织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烟花爆竹制品不得超过三十千克。

在允许销售烟花爆竹地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储存烟花爆竹制品不得超过许可证载明的限制量。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及时清理燃放后的残留物,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燃放非法渠道获取的或者已经超过保质期的烟花爆竹;

(二)向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化粪池等发射、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发射、抛掷烟花爆竹;

(三)妨碍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和飞行安全;

(四)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非法销售、燃放以及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物业服务人应当对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的非法销售、燃放以及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报告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

第九条为庆典、殡葬等活动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服务对象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为庆典、殡葬等活动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销售烟花爆竹;

(二)无偿提供烟花爆竹用于非法燃放;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其他协助或者便利。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储存的烟花爆竹制品,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为庆典、殡葬等活动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放任服务对象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为庆典、殡葬等活动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6月初,市双禁办部署全市端午烟花双禁工作以来,各地各部门积极作为,主动做好重点部位排查部署工作。针对重点燃放部位、重点人群,签订安全责任书。全市共排查重点部位460处,发现整改隐患20处,其中划龙舟重点燃放部位247处,并均已签订责任书。制作、悬挂、张贴宣传海报、标志等宣传品21674份,5月20日以来,全市共打处非法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政案件58起,行政处罚78人,收缴烟花爆竹3185件。

法律提示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典型案例:

●2023年6月3日,池某某因龙舟下水于瓯海区梧田老街庆安桥上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瓯海警方依法对池某某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5日,潘某某因端午赛龙舟于瑞安上望街道九一村附近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瑞安警方依法对潘某某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端午节期间
外出踏青及自驾游明显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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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温州消防全媒体中心、温州市烟花爆竹双禁办

章爱华 发表于 2023-6-18 2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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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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