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车辆启动后溜车伤人,算不算交通事故?
https://img.tmuyun.com/assets/20230524/1684915050189_646dc36ac285224064cb9261.svg溜车轧人起纠纷
2019年10月22日15时许汽修店维修员杨某维修完付某的轻型货车后付某先启动汽车后下车将挡车的三角木踢掉此时车辆溜车轧到杨某双脚
事故发生后
杨某被送到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因付某的案涉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杨某将付某和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8万元https://img.tmuyun.com/assets/20230524/1684915050515_646dc36ac285224064cb9264.svg
是否为交通事故成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辩称首先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的一种强制保险使用交强险的前提必须是交通事故本案是在车辆维修期间造成的损害不属于交通事故
另外根据机动车综合
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相关规定被保险车辆在营业场所维修保养期间造成的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商业险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案涉车辆虽然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本次事故不属于上述两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https://img.tmuyun.com/assets/20230524/1684915050776_646dc36ac285224064cb9267.svg
比照适用保险条例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关于付某在本案事故中的责任问题其明知杨某还在车底未出来的情况下启动车辆并将挡车的三角木踢掉其对溜车致使杨某双脚受伤的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和案发现场的实际本次事故不宜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本次事故发生在汽修店门口付某将车辆启动随后踢掉三角木导致车辆向后溜滑造成杨某受伤当时的车辆状态明显属于“通行状态”故本次事故虽不是典型的交通事故但符合“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可比照适用交强险赔偿的范围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另判断商业三者险
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车辆是否在维修场所处于维修期间本事故是由付某启动车辆、踢掉三角木等一系列举动造成的表明付某已经对车辆处于支配、控制的地位意味着杨某对车辆的维修已经结束且此时案涉车辆停放在汽修店外的道路上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答辩意见不成立综合各方情况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杨某各项损失17.4万元二审维持原判https://img.tmuyun.com/assets/20230524/1684915051040_646dc36bc285224064cb926a.svg
法官以案说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地方通行发生事故引发损害赔偿的案件参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处理
日常生活中田野机耕道、乡间小道房前屋后自然通车形成的路面等均属于可能通行机动车的“道路以外的地方”
提醒广大车友停车要按下驻车制动无论何处行车安全通行第一
来源:平舆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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