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微信群辱骂物业人员,法院:公开道歉并赔偿
案情简介原告方某系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某则是该小区业主。某日,刘某因续租车位一事与方某在物业办公室发生争执。事后两天,怏怏不平的刘某又在业主微信群中发布方某微信头像照片,并进行言语侮辱。
在与刘某沟通无果后,方某一纸诉状递至法院。其称,微信群中人员众多,刘某的行为对自己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精神也为此受到刺激,导致抑郁症复发,不得不去医院治疗,现要求刘某立即停止侵犯自己名誉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抚慰金及医药费。为妥善化解纠纷,法官承办该案后,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承办人耐心释法析理,同时明确指出,刘某的行为违背了与人为善的传统美德,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面对矛盾,应当理性表达,而不是在网络社交平台宣泄情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法官的批评教育下,刘某意识到自己一时冲动的言行确实给方某造成了伤害,当场在微信群中发布了对方某的道歉信息,并赔偿了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百元以下罚款。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是用于沟通交流的社交平台,用户应当切记谨慎言论,使用文明语言进行沟通交流,遵守道德规范,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避免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侵害。尊重别人,就是尊重自己!
来源:丹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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