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土狗”引发的“天价”赔偿
中华田园犬,俗称“土狗”,究竟是一只什么样的“土狗”使得训犬师最终向狗的主人赔偿了16000元?案 情 回 顾
李女士有一只心爱的中华田园犬,为使爱犬改正不良的生活习惯,李女士找到驯养师周先生,与其签订了《委托驯养合同》,就李女士委托周先生训养自己爱犬的相关事宜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李女士按约定向周先生支付了训练费8000元。但不幸的是,在寄养训练过程中,由于周先生疏于照料,导致爱犬死亡。
经过协商,周先生向李女士出具了《承诺赔偿书》,主要内容为:因周先生监管不力导致李女士的爱犬意外死亡,周先生愿赔偿16000元,并承诺分两次支付。但周先生未按约定付款,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周先生按承诺书的内容支付赔偿款。
法 院 审 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依据《委托驯养合同》将中华田园犬交给周先生驯养,因周先生疏忽大意,照顾不当导致爱犬死亡,对此应承担全部过错并赔偿李女士全部损失。
中华田园犬虽然市场交易价格并不高,但李女士愿意支付8000元的高价驯养费将爱犬交给周先生驯养,可见李女士对自己爱犬的珍视程度。李女士的爱犬作为宠物,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拟人化,成为李女士的一种精神寄托,被李女士视为家人。由此可见,爱犬的死亡确实会给李女士精神上造成很大的痛苦。所以,死亡的爱犬虽然属于财产,但不是普通的财产,是具有不可替代性的,对李女士具有特殊人格利益的财产。法院最终判决周先生应按承诺向李女士支付16000元赔偿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提醒
侵害了对他人具有特殊感情意义的财物,应当进行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对公民人格的一种尊重。
来源: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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