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法庭·普法专栏】受了工伤,律师教你如何维权?
近几日,一则“男子入职6分钟身亡被认定工亡”的新闻冲上热搜第一,员工入职购买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也成为大家讨论的话题。2013年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2022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在此次发布会上,国家统计局发布《2022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其中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9283元,比上年增长3.9%。《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据这一规定,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9283元×20=985660元。
根据最新的数据,本文将对乐清市工伤保险待遇及相关赔偿标准做了梳理,仅供参考。
一、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认定申请
(一)乐清市工伤认定受理条件及提交材料
1.受理条件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2.需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身份证明,非本人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的证明;(通过大数据能直接获取的,不用提供)
(3)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若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可向乐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申请劳动关系确认)
(4)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通过大数据能直接获取的,不用提供)
(5)用人单位依法注册登记的材料或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登记信息查询证明;(通过大数据能直接获取的,不用提供)
(6)用人单位注册地不在乐清市辖区的,需提供用人单位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受伤害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通过大数据能直接获取的,不用提供)
(7)属于下列情况,还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A、职工死亡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行政机关出具的有效死亡证明;
B、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C、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D、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供以下材料:一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责任认定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二是路线图;三是住所地户口簿或居住地证明;四是考勤记录;
E、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F、属于因战、因工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3.乐清市工伤认定申请线下办事地点及电话
(1)乐清行政服务中心(温州市乐清市伯乐路888号)一楼141、142窗口
办理时间:夏令时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冬令时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联系电话:0577-61881221
(2)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柳市分局二楼社保73-76窗口(柳市镇溪桥西路8号)
办理时间:夏令时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冬令时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联系电话:0577-62776551
(3)乐清市虹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温州市乐清市虹桥镇振兴南路59-63号)行政楼103办公室
办理时间:夏令时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冬令时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联系电话:0577-62360037
(二)用人单位的申请时限:30日内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及因特殊情况经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劳动者及其家属、工会组织的申请时限:1年内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四)超过1年申请时限的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超过1年申请时限有特别的规定: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 由受到限 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五)社保部门受理时间及工伤认定办结时间
1、受理时间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管辖权限范围,申请材料完整的,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权限范围的,或者申请人、申请时限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决定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3)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交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逾期之日起三日内或者收到补正材料的三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事项因提交材料不完整未被受理的,在申请材料完整以后,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时限内再提出申请。
2、办结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一)伤残等级鉴定
1、申请条件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等级区分
(1)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2)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申请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3)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4)医疗诊断证明书原件;
(5)医疗期间的所有原始病历、住院出院小结、各类CT、X光片报告单原件。(上述原件鉴定结束后一并退还)
4、其他注意事项
(1)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乐清市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申请线下办事地点及电话
具体地址:乐清行政服务中心(温州市乐清市伯乐路888号)一楼141、142窗口
联系电话:0577-62526122
特别注意:烧伤、职业病、精神疾病等科目需到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鉴定(电话:0577-88836212)
四、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标准
(一)相关统计数据
1、202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因此人社部核定202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985660元。
2、2021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为89240元(7437元/月),各地应依据此计算2022年社会保险相关待遇(因2022年暂未公布,因此现阶段最新数据为7437元/月)
(二)医疗康复待遇
注意事项:
(1)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如何确认?
答:《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本市、县以外地区进行治疗或者康复的,其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按照当地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2)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这里的“不变”标准是什么?
答:《浙劳仲院【2012】3号》第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或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3)乐清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乐清市现阶段最低工资标准是2070元/月。所以一般乐清范围内住院期间交通食宿费为2070*35%/30=24.15元/天。
(4)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护理待遇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最新为2021年度89240元(7437元/月)。
(5)停工留薪期是根据什么确定?
答:《浙高法民一【2015】9号》第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故停工留薪期一般应当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以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之日至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终结止的期间确定,且不超过伤残等级鉴定作出之日;通过以上方法无法判断但又确需病休的,可以综合考虑工伤职工的受伤部位、治疗情况等,参照门诊病历的相关就医记录予以确定。必要时可通过鉴定、征询专家意见等方式确定相应期间。
(三)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注意事项: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以及工伤保险待遇中所涉及的计算基数“本人工资”是如何计算?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注意事项:
(1)“供养亲属抚恤金”这里的亲属是指哪些人?
答:《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是否是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答:不是。《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①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③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④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⑤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⑥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⑦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否可以一直领取,有停止领取的限 制吗?
答:有停止领取的限 制。《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规定: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① 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 就业或参军的;
③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④ 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⑤ 死亡的。
(4)如果领取抚恤金的人员,被判刑收监的话,还能领取抚恤金吗?
答: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后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待遇
注意事项:
(1)如何计算?
答: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新为7437元/月。比如职工十级工伤,那么他的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7437元=14874元。依此类推。
(2)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并形成多个伤残等级的,应该如何确定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
答:《浙劳仲院【2012】3号》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形成多个伤残等级,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按最高伤残等级确定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3)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才进行支付。
五、乐清市工伤保险待遇业务办理提示
乐清市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算业务时,申请人需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工伤认定书》;
2、就诊病历(门诊、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清单、医疗费用票据、工伤职工身份证;
3、有伤残登记的职工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因第三方侵权构成工伤的,应提供第三方未支付或未全额支付民事赔偿的法律文书。交通事故肇事方逃逸无法提供民事赔偿文书的,需提供交通警察大队盖章确认的关于肇事方逃逸至今未得到任何民事赔偿的证明;
5、属于职业病的职工,应提供疾病控制中心出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6、属于抢险救灾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提供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7、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8、供养亲属应提供:(1)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申请表;(2)供养亲属身份证;(3)户口簿或结婚证或出生证;(4)供养亲属无生活来源承诺;(5)户籍地社保机构开具未享受养老待遇证明;(6)亲属代表应提供所有直系亲属和所有供养亲属的《授权委托书》;
9、职工本人(或死亡职工亲属)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俞芳联系电话:18334491015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