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11000元!乐清开出首张交通运输物流行业“反 恐罚单”
日前,因未按规定对托运人身份信息进行查验登记,柳市某物流公司被依法处以11000元的行政处罚,这是乐清市交通运输局对交通运输物流行业开出的第一张“反 恐罚单”。近日,乐清市交通运输柳市行政执法队在开展辖区物流企业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柳市某物流公司涉嫌未实行客户身份、运输物品查验登记制度。经查,该公司业务主管石某蒙在对编号为582667****号乐清发往成都的托运单操作过程中,未按规定对托运人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存在安全隐患。该物流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执法人员以“未实行客户身份、运输物品查验登记制度”为案由予以立案查处。
执法人员现场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恐怖主义法》相关的法律条款,要求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托运人身份信息查验和登记,对托运货物进行开包验视并登记验视结果。经执法人员宣传教育,该物流企业负责人深刻认识错误,对未按规定实名收寄、收寄验视的问题现场整改,保证严格落实三个“100%”制度(即100%实名登记、100%开箱验视、100%X光机安检),规范收寄操作流程。鉴于涉案企业本年度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权力事项编码为330218142000的规定,属违法程度减轻,本机关予以减轻处罚,对该物流企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业务主管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门检查。
截至目前,乐清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出动执法人员146人次,对全市物流企业开展全面专项整治行动,检查企业142家次,发现隐患17处,完成整改17处,处罚案件2起。
物流、寄递渠道具有快捷便利、人货分离的特点,而一些物流寄递企业的管理漏洞却为不法分子传递非法出版物、枪 支弹药、危爆物品、管制刀具等禁寄、违禁物品提供了便利。因此,只有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实名登记、过机安检等有关规定,才能最大限度保障社会治安和行业安全。
下一步,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将以高压态势加强物流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反 恐宣传教育。不定时走进全市客货运企业、站场、码头等物流运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普法宣传。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物流行业的巡查检查,强化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抓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考核,督促企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存在未按规定落实收寄实名制和收寄验视制度的企业绝不姑息,一律立案查处,规范交通运输物流行业健康安全发展。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处罚条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来源:乐清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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