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声称借条是被胁迫签写的,法院如何判决?
“口说无凭,立字为据”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最有力的证据但如果被告辩称自己签写借条是被胁迫的法院怎么认定?基本案情2014年5月,被告房某(男,化名)给原告常某(女,化名)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常某现金叁万圆整(30000)。借款人:房某,2014.5.1”。
之后,原、被告二人长期往来,被告房某自 2016年6月开始至2021年7月,共向原告常某微信转账42笔,共计7806元原告常某诉称:
房某以做生意为由向我提出借款30000元以便应急。我当时就从家里取出现金30000元交给被告,房某给我写借条一张。现在我急需收回这笔现金。被告房某辩称:
借款不是事实,我当时与原告是恋爱关系,原告经常向我要钱,我给原告的微信转账都是原告索要的,借条也是我受到威逼写下的,我没有向原告借过钱。被告房某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了两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了两人的恋爱关系。
·声称借条是被胁迫签写的,是否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限被告房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常某借款本金 30000 元。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原告常某提供的《借条》能够证明其与被告房某之间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且被告房某在借条上写明“今借到常某现金叁万圆整(30000)”,可以认定被告房某收到了原告常某的30000元借款,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生效,被告房某应履行偿还原告常某30000元借款本金的义务。
被告房某辩称《借条》是在受到原告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出具借条时受到了胁迫,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被告也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借款合同,被告房某的辩称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向原告微信转账的7806元,被告自述上述转账是原被告为维持恋爱关系,被告向原告转账,且转账大都为100元、200元的小额转账,应认定为被告给原告的日常花销,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处理。
:mag:法官提醒,借据作为债权凭证,是一种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若随意向他人出具借据,可能因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不存在合法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情况下,受胁迫写下的欠条时,应当立即报警,并保留相关证据;还应当积极与对方沟通,找第三人在旁边作证,证明自己是被胁迫的;如确属在欺诈、胁迫情形下出具借条,建议在作出借条后一年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借条诉讼,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洛阳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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