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时“附赠”的车位,开发商有权收回吗?
开发商售楼时附赠人防车位使用权二手房业主购买了该房产和车位使用权后被开发商通知车位将被收回理由是转让未经其同意……
基本案情某房地产公司售楼时宣传买房可送车位,基于此,邓某在购买该小区一套住宅房屋的同时,与开发商签署一份《人防工程停车位租赁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公司向邓某出租人民防空工程中的停车位,使用期限至2038年11月21日止;租金处空白。
数年后,邓某将房屋转售给樊某,同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将上述停车位余下年限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给樊某,备注该车位是购房时开发商免费配送车位。此后,樊某向物业公司提交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填写了业户资料登记表,并缴纳车位管理费至2021年6月30日。
2021年5月,樊某收到某房地产公司发出的《收回车位通知书》,通知车位将被收回。同年7月,该车位被上锁,樊某的车辆也被拒绝进入车库。
因与某房地产公司协商无果,樊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停车位租赁合同》,对某房地产公司阻止其使用停车位的行为排除妨碍,并支付阻止其使用停车位期间的停车费。
裁判结果 法院一审 判决:某房地产公司与樊某继续履行《人防工程停车位租赁合同》;某房地产公司应立即停止对案涉车位上锁等妨碍樊某使用的行为;某房地产公司向樊某支付阻止樊某使用车位期间的停车费用(按500元/月的标准,自2021年7月15日起计算至排除妨碍之日止)。
某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中院二审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是民法典的一项基本原则,告诫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本案中,邓某与樊某间的转让行为系住房与车位一并转让,符合方便、合理的物权原则,并未增加某房地产公司负担。某房地产公司在售房后,将楼盘整体移交给了关联物业公司管理,樊某向关联公司履行了车位业主变更登记手续,并多年按期缴纳车位管理费。某房地产公司突然以车位转让未经其同意为由,强制收回车位,既不符合物尽其用的立法宗旨,是典型的不诚信行为。
近年来,随着人防车位管理向着更为科学、精细的方向发展,开发商与业主围绕车位相关权益易发生纠纷。法官在此提醒:商家与业主均应以诚信为本,信守车位使用协议订立时的承诺,合法用权,方能化干戈为玉帛,实现互利共赢。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来源:广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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