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法庭3.15普法专栏】健身房受伤,谁来担责?
春天悄然而至,伴随着身上越来越薄的衣服,小方律师发现了自己长胖了,原来过年天天吃吃喝喝睡睡,怎么会不长胖呢?为了有一个好体型,于是小方律师下决心减肥!在一个阳光明媚的周末,小方律师来到了她朋友小强新开的健身房,了解有什么适合的健身套餐适合自己。为了向小方律师介绍相关的健身项目,小强带她参观健身房内的健身设施设备。来到瑜伽房,小方律师发现房间内挂着许多长缎带,每个缎带面前站着一位学员正在用腿缠绕缎带,尝试让整个身体腾空起来。“这是我们健身会所的热门项目,空中瑜伽。”小强说。小方律师出于执业敏感,问小强:“这个项目看起来有一定的危险,你们健身房有没有相关的保护措施?”小强满脸疑惑,认为“只要学员们自己小心就可以了,如果因为练习瑜伽受伤了与健身房是无关的”。
小方律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像健身房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都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在健身房内,学员在做空中瑜伽这种危险动作时,必须要有一定的安全保障。如果教练只是站在一旁用言语指导,让学员自行在高空吊绳瑜伽上摸索动作,并未提供任何的安全保障措施,这说明你们健身房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学员真的受到意外伤害了,你们健身房可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小强忙说:“谢谢小方律师提醒,如果我的健身房学员因此发生意外事故,一定开不了多久。”随即他多叫了几名瑜伽教练来指导学员学习,并嘱咐每一位教练都保护好学员的安全。小方律师看到了小强马上落实整改,又提出:“除了空中瑜伽项目外,你们健身房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其他的项目健身也应当提供适当安全的健身场地,专业教练等,并且在进行危险性较大的健身活动时,应当控制学员人数或者增加教练人数,以保证能更好地照顾到学员,不至发生意外。”小强连连点头并表示从今往后一定会万分注意。
夏天即将来临,在追求人鱼马甲线的同时,也要注意自我安全。现实中很多健身房经营者、管理者往往以其在场所内张贴了警示标志为由就认为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完全不够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更应对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等定期维护、检修,保证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安全标准并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采取妥善措施消除危险。
当然,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扩大,而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经营者、管理者的能力相适应。被侵权人在参与社会活动时,也应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
“3·15”就要到了,小方律师希望大家读完上面的故事都能有所收获,从健身房的案例中举一反三,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勇于拿起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
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方舒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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