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隐患共享单车,因交通意外身亡,谁来赔偿?
在一场交通意外中共享单车与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双方被交警部门认定负同等责任而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是骑行者所骑的共享单车刹车失灵存在安全隐患此案如何判决?一起来看
案情
单车轿车相撞骑行者身亡2020年10月15日,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车辆行驶过程中,突遇古某骑着一辆共享单车,沿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双方躲闪不及,古某的身体及单车车身与许某的车辆发生碰撞,古某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古某于2020年10月28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古某使用的共享单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被鉴定共享单车在制动握把的有效行程内,前轮车闸不能产生有效制动效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是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古某骑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且在人行横道骑行,而其骑行的共享单车不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二人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古某的家属认为,共享单车经营者未对其投放使用的共享单车尽到及时检修、维护的义务,而放任有制动问题等安全隐患的共享单车置于公共场所,共享单车经营者对古某的死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判决
共享单车经营者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对共享单车经营者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古某使用的共享单车由其经营者投放使用并进行管理,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经营者对其投放使用的共享单车应尽到妥善管理的职责,其投放使用的单车如果存在安全隐患或缺陷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因其投放使用的共享单车存在安全问题而导致发生人身损害的,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22年3月,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共享单车经营者赔偿古某家属经济损失144785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
律师说法对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原本骑行者古某并没有过错,但因其骑行的共享单车存在安全隐患,最终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古某与车辆驾驶人徐某承担同等责任。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作为共享单车的所有者及管理者,未对其投入使用的共享单车尽到及时检修、维护的义务,放任具有制动问题等安全隐患的共享单车于公众场所,造成古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了同等责任。对于古某死亡的损害后果,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存在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本案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以必须分案处理。律师提醒共享单车运营者,如果其能在产品投入使用之前尽到应尽的义务,保证其产品不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就不会有类似事件发生。希望共享产品的经营者、运营者以此案为鉴,多为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安全考虑,及时对有问题的产品进行检修。同时,律师也提醒大家,在骑行共享单车前,一定要检查车辆是否安全,避免存在刹车失灵等安全隐患。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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