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宣传员 发表于 2023-1-6 08:58:31

误犁他人田导致大量草药被毁,责任如何划分?





基本案情甲公司承包了180亩农用地,用于种植赤芍。赤芍不仅是观赏花卉,而且属于中草药,其作为中草药一般生长周期为3-5年。至2021年,甲公司所种植药材已经生长3年,尚未成材,成材后即可产生经济收入。乙公司的承包地与甲公司承包地接壤相邻,乙公司将这块地转租给曾先生用于种植景观作物,随后曾先生雇佣方师傅进行耕地作业。2021年10月,方师傅在进行一次犁地作业时,误犁了甲公司的十余亩承包地,导致其种植的赤芍尽被破坏。
原告甲公司认为其所种植的赤芍再有1年就成材,今年3月甲公司曾以3元一株出售一批赤芍,乙公司、曾先生及方师傅的侵权行为直接给甲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曾先生及方师傅三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
被告乙公司辩称不同意甲公司诉求。乙公司与曾先生签订合同,把地承包给曾先生,曾先生每年给乙公司交付租金,曾先生的种植行为和耕地行为与乙公司没有关系。
被告曾先生辩称不同意甲公司诉求。我雇佣方师傅耕玉米地,方师傅没有听清楚耕错了土地,应该由方师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方师傅辩称不同意甲公司诉求。曾先生的地非常不规则,事发当日,我当面问过曾先生坎上的地耕哪一块,曾先生说白地都是他的,曾先生没有跟着去地里。当天我先耕了甲公司在坎上的一块三角地,然后耕了曾先生的一片玉米地,最后耕了甲公司的一块赤芍地。



如何确定被破坏的苗株数量?
由于当事人对被破坏的草药苗颗数及单价争议较大,承办法官张婷与书记员王俊姬利用周末赶赴现场及时开展勘验。到达现场后,法官发现涉诉土地上已经种植了其他作物,未被犁过的苗株也进入了休眠期,地表以上的植株已被打掉,土地表面杂草重生,为勘验带来极大困难。为了让双方客观了解甲公司亩产芍药的株数,只能根据现有种植情况的亩产平均数量来进行推算。
在双方当事人的见证下,法官与书记员与当事人划定多块单位区域,通过清点主茎的株数来推算亩产株数。经过查数、记录、推算和反复确认,双方对于损失的苗株数量逐渐有了较为清晰客观的认识,最终同意按照每亩4000株赤芍计算损失数量。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甲公司土地中的赤芍苗被方师傅误耕,导致财产损害,有权主张赔偿。关于责任主体问题,乙公司已将涉诉土地出租给曾先生,且不干涉其生产经营活动,故乙公司不应对此次事件承担责任。方师傅在面对大面积需耕犁田地的情况下,虽然不能苛求其准确分清具体耕犁边界,但依然具有按照曾先生明确具体指示的基本注意义务。然而,方师傅虽然表示耕犁前和曾先生当面确定了耕犁区域,但第一块地就耕到了甲公司的三角地,显然与其所述曾先生已经明确耕犁范围的说法不符,方师傅在曾先生没有在场且没有接到曾先生明确具体指示的情况下耕犁,导致误耕了甲公司的赤芍苗,给甲公司造成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方师傅对大面积土地进行耕犁,需要曾先生对于具体的耕犁地点进行明确指示,双方之间的不通畅沟通也是导致此次误耕事件的原因之一,故曾先生需要承担因指示不当造成本次事件的次要责任。通过法庭调查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法院最终确定由方师傅承担80%的责任,由曾先生承担20%的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问题,经过法院调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双方确认的苗株年限,可以确认被误耕的是三年生赤芍苗,鉴于赤芍苗药用和观赏的双重价值,根据法院查证的事实,酌定每株赤芍苗2元,双方当事人对于每亩4000株和误耕面积11.5亩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综上,甲公司合理损失法院酌情认定金额为92000元。最终,法院一审 判决方师傅支付甲公司赔偿金73600元,曾先生支付甲公司赔偿金18400元。



法官说法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曾先生与方师傅形成承揽法律关系,方师傅在曾先生的指示下进行耕地作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法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只接受承揽人交付的定作成果,不对定作成果形成的过程负责。但定作人若出现定作过失、指示过失、选任过失,此时定作人在承揽过程中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类似于本案的承揽法律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要明确、指示清楚承揽的内容所在的位置及范围等,避免造成损失时互相推诿。
来源:顺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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