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人板板 发表于 2022-6-9 14:31:18

【共享法庭·普法专栏】密室逃脱意外受伤,谁担责?



“探寻隐藏真相,破解重重机关,密闭狭小的空间,紧张刺激的剧情”,近年来,密室逃脱、剧本杀等恐怖游戏风靡全国大江南北,很多年轻人借此来寻求刺激。但与此同时,因上述游戏受伤的新闻也屡见不鲜,那么当安全事故发生时,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比例又该如何分配?让我们通过以下案例,来了解其中的法律关系。               

密室逃脱参与者受伤,赔偿责任如何分配?


2019年10月9日,小泰(化名)和朋友参加密室逃脱游戏时不慎摔倒,受伤后小泰前往西安市红会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足多发骨折,住院治疗7天,医疗费共计91077.6元。出院后小泰和密室经营者协商赔偿,而密室经营者小德(化名)认为,游戏场地内有防护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照片,爬梯下铺有厚垫子及装有防撞条,且小泰在玩游戏前签署过入场须知,已将风险尽数告知,所以小泰应该自己承担因受伤产生的费用。

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小泰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小德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赔偿费用共计215694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密室经营者小德出于经营考虑,游戏设计上有一定惊险、刺激的环节,环境灯光设计昏暗营造氛围,但其作为经营者对游戏参与者应当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尽管有入场须知和安全警示标志,但游戏场所内昏暗,且对小泰受伤原因并无视频予以证明,故对小泰受伤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但小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明知参与的游戏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其未能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进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对其受伤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综上,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最终法院判决密室经营者小德对小泰的损伤承担30%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 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 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是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原则性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使其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司法实践中,判断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少责任,应当看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人”和“物”两方面,一方面应当尽到充分提示风险的义务,另一方面经营场所设施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或者相关行业标准,且采取了相关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免责条款能否成为经营者的脱责金牌?

2020年8月14日,小姜和朋友购票参加小健经营的深度体验剧情密室活动。活动过程中,小姜在滑滑梯环节的下滑过程中受伤,经120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三踝骨折,2020年8月20日出院。治疗期间,夏珊珊支付医疗费87,134.51元,为购买医疗辅助器具支付8,530元,支付住院期间(5天)护理费400元。出院后小姜与密室经营小健协商赔偿事宜,小健却认为小姜在订购时已签订免责协议,按照协议小姜应自负责任,于是拒绝赔偿。小姜无奈只能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小姜作为消费者,通过购票入场,双方建立服务合同关系。小健的公司作为经营者,在其服务场所内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小姜在活动体验过程中受伤,小健辩称消费者在订购时已签订免责协议,对此,法院认为该免责条款系翱盛公司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条款内容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当属无效,故对小姜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应由小健经营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人们的消费观念和诉求也在改变。除了在生活必需品上花钱,人们也纷纷开始追求享受和新鲜的生活体验。因此像密室逃脱这样的体验式消费红火也是必然的。但是随着产业红火,因密室逃脱意外受伤的新闻却屡见报端。当意外变得不再意外,我们该如何尽可能避免?

笔者认为,经营者一定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保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消防等规定,并且要在游戏开始前对玩家充分告知、警示风险,甄别不符合要求的玩家,加以善意劝导。同时消费者游玩的过程中也应当量力而行,考虑自身身体状况、疾病历史以及心理承受能力,在做一些危险动作前应认真听取安全动作指导避免受伤,在无法继续时应及时退出游戏以免发生危险。

——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 胡伟铭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共享法庭·普法专栏】密室逃脱意外受伤,谁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