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普法课堂】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该怎么办?
近几年,乐清市规上用人单位的员工参保比例要求不断提高,出现这样一种情况,用人单位追着员工要给员工交社保,但员工却要求放弃缴纳社保。本地用人单位员工大部分来自农村,基本在老家缴纳过农村医疗养老保险或者有缴纳商业保险,他们不愿意再花一部分钱去缴纳社会保险,这使得用人单位陷入两难的境地。一边是法律法规的要求,一边是员工的自愿放弃,那么用人单位该怎么办?
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正常来说,作为用人单位,无论是用人单位自己想省钱还是员工自愿放弃社保,都是不可取的。员工也没有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权利,也就是说,无论员工怎么承诺放弃缴纳社保,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员工自己承诺放弃又以用人单位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为由离职,并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有些法院会以员工违反诚信原则,不予支持。
我们来看一个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6民终705号判决书,王某入职时,公司以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 策规定,应当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将在职工工资中扣除”。王红叶以书面答复:“本人不同意缴纳职工社会保险金”,并拒不提供办理社会劳动保险所需的个人资料。后王某以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保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劳动补偿金。一审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被告告知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履行了法定义务,但原告自愿放弃。
原告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又以被告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驳回了原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王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主张,同样认为王某违背诚信原则,驳回了王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2020年,人社部表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应尽义务,不能根据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很多时候即使员工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撰写者: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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