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普法课堂】道路交通事故中您不知道的那些事!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私家车作为基本的代步工具,刚工作的小明也不例外。可是私家车的数量也在不断的增加,道路安全问题也渐渐的增多,刚买车还未开的小明对于处理交通事故一无所知,于是他带着很多问题找到了他的好朋友小芳律师。小明:“小芳律师,我这车刚买,自己还没开,我朋友就想借出去兜风,如果出了交通事故,我要负责吗?”
小芳律师:“如果你没过错的话,你不用负责的哟。”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明:“那怎么理解,我有过错呢?”
小芳律师:“这里的过错,打个比方说,你明明知道你的朋友没有驾照,你觉得不好驳了面子,把车借给了你朋友,又或者说你朋友喝了酒来找你借车开,你看他一身酒气不劝他别开车反而借给他,类似种种这些情况下,你是有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小明:“那看来,以后借车有风险,还是要谨慎。小芳律师,除了朋友借车,我还经常遇到有同事搭我车,搭车倒是没什么,只不过我会担心,如果出了事故,导致同事受伤,我需要赔钱吗?”
小芳律师:“我们自己的私家车是非营运车,所以搭载同事是属于好意搭客同乘。这里,我们就要注意啦,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对方全责的话,那由对方赔钱。如果是你的责任导致了交通事故,那这种情况下你就需要赔偿,不过如果你不是有意的,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小明:“小芳律师,你看我们乐清上下班路上自行车电动车特别多,如果他们走机动车道,我跟他们发生了摩擦,我需要担责吗?”
小芳律师:“自行车电动车驾驶人在行至机动车道时造成事故,因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属于有过错一方,所有可以减轻机动车车主的责任。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小明:“小芳律师,上面我刚问你朋友借车的情况,还有会遇到别人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开走了我的车,出了事情,我会不会要负责人呀?”
小芳律师:“一般来说由使用人承担责任。除非你有过错的情况,承担一些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和借朋友车类似。”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1212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明:“小芳律师,你给我说说遇到交通事故了,我该怎么处理呢?”
小芳律师:“遇到小的交通事故不要急不要慌,撞到人更不要逃逸。保护第一现场,及时报案和拨打保险公司电话,等待交警处理。后续的处理流程可以分为定责、定残(有人员伤亡情况)、定损等。”
小明:“小芳律师,我这刚买车就投了保险,但是保单如果还没生效的情况下,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吗?”
小芳律师:“这种情况下是需要赔的,支付保险费不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哦,所以,只要投保后,保单即使还没生效的话,保险公司也要赔付的。”
相关法条:《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小明:“如果我的车被别人偷了,这个期间假如发生了交通事故,我没责任吧?”
小芳律师:“哈哈,你这想的有点多呀,车被偷了,要及时报警哦。被偷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你没责任的,不过保险公司需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1215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小明:“小芳律师,我这想到哪里就问你哪里了,假如我没有买交强险,我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吗?”
小芳律师:“什么叫交强险,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它是具有强制性的,所以,是需要赔付。”
相关法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小明:“我投保了交强险,但是保险公司拒绝或者拖延承包交强险,又或者解除了保险合同,我该咋办呀?”
小芳律师:“你可以先行垫付,然后再找保险公司承担他们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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