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城市网

标题: 最高5万元!乐清购房券来了! [打印本页]

作者: 乐清房产在线    时间: 7 小时前
标题: 最高5万元!乐清购房券来了!



为更好助力新市民群体安居乐业,促进我市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新居民服务中心联合推出2026年乐清市助力新市民安居乐业活动,限定发放1000张购房券,先到先得。详情如下↓


2026年乐清市助力
新市民安居乐业活动




为进一步加大对新市民群体的精准支持力度,更好满足新市民购房需求,切实增强新市民在城市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真正实现从“他乡”到“家乡”的转变,特推出本活动。


一、申领和使用时间






申领时间


2026年3月10日至4月9日17时止,逾期不予受理。


使用时间


《乐清市新市民购房券》应当于2026年6月30日24时前使用(以在温州市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上完成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逾期自动作废。






二、购房券发放对象及标准






申领条件




新市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领《乐清市新市民购房券》:


1.申领人须为非乐清市户籍对象(申领人为已婚的,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为非乐清市户籍),持有乐清市域有效期内的《浙江省电子居住证》,且乐清市新市民量化积分分值≥50 分;


2.申领人及其家庭成员(特指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政策发布之日前,在乐清城市范围内名下无住房(以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或“浙里办”APP 不动产智治平台查询复印件为准),且无已网签的预(现)售房源。




购房券发放标准




购买参与本活动指定楼盘新建商品房的,可按以下标准申领 《乐清市新市民购房券》:


1.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上的,发放5万元《乐清市新市民购房券》
2.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发放3万元《乐清市新市民购房券》。




购房券发放总量




本次活动限定发放《乐清市新市民购房券》1000 张,每名申领人限申领一种购房券面额,多选无效,实行“先报名先得”。资格审核通过后,按申领人在“浙里新市民”平台成功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予以发放,发完即止。






三、参与活动房源




参与活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源由市住建局负责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征集,按自愿参与原则,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 “房开企业”)与市住建局签订合作实施协议。参与活动的房源名单由市住建局定期动态公布。






四、购房券申领与使用流程




(一)提交申请


符合申领条件的新市民,向“浙里办”APP 里的“浙里新市民”(乐清市)平台“新市民购房券”端口提交申请,需上传以下资料:


1.《乐清市新市民购房券》申请表(可在“浙里办”APP里的“浙里新市民”〈乐清市〉平台“政策文件”栏下载);
2.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
3.浙江省电子居住证;
4.无住房证明(市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打印或浙里办不动产智治平台办理获取)。


(二)资格审核


由市新居民服务中心会同市资规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市住建局、市公安局,通过数据共享与人工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对新市民提交的材料进行定期分批次审核。审核结果在乐清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  


(三)购房券发放


经公示无异议的申领人,凭有效身份证明至市新居民服务中心领取《乐清市新市民购房券》(地点:乐清市伯乐东路557号5楼520室,联系电话:0577-61887200)。


(四)购房券使用


申领人购买入库房源时,将《乐清市新市民购房券》交由房开企业收取并核验,按券面金额一次性抵扣房款。该券可等额计入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


(五)楼盘优惠承诺


各参与活动的房地产项目,其房开企业应当与市住建局签订合作实施协议,并承诺履行以下责任:


1.为使用购房券的客户提供额外的专属优惠
2.将此专属优惠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3.确保该专属优惠可与本项目案场其他公开优惠叠加使用


(六)购房券结算


新市民购房优惠政策活动结束后,房开企业根据已签订合作实施协议约定的时间,凭《乐清市新市民购房券》、已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及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向市住建局申请办理结算手续。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补办结算。






五、购房券使用管理




《乐清市新市民购房券》实行实名制,一户一券,每户限申领一张、只享受一次;购房券仅限本人使用,不得抵押、提现、 转让、赠予等。


申领人使用《乐清市新市民购房券》所购房产,应是本人单独所有或夫妻双方共有产权。夫妻双方均符合申领资格且属于共有产权的,由夫妻双方自主选择其中一方享受一次。






六、其他事项




(一)申领人若有欺骗、隐瞒、造假等行为,一经查明,追回已发放补贴;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申领人原则上不得毁约退房,如出现使用《乐清市新市民购房券》后退房情况的,该购房券作废,该户不得再次重复申领。


(三)以下两种情形可视作名下无住房:
1.历史拥有过住房但已出售:在本政策发布之日前,名下曾登记有住房,但该住房已完成全部不动产转移登记(即已出售或过户),且当前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历史网签过购房合同但已撤销:在本政策发布之日前,曾办理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但该合同已全部撤销,且当前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市财政局负责本次活动《乐清市新市民购房券》的资金保障工作。


(五)相关内容由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新居民服务中心
2026年2月25日










欢迎光临 乐清城市网 (http://bbs.21yq.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