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某日,小学六年级学生小张(化名)与两名同学到家附近的某河段内戏水,小张不幸溺水身亡。小张父母遂将某区水务局及在附近进行河道治理施工的铁某公司及某建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主张赔偿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小张在事发时为十二周岁,虽属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于下河戏水的危险性应具备一定的认知判断;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履行其法定的教育保护义务,告知戏水的危险性、管理约束在水域附近的活动。
事发河道属开放性的自然区域,并非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或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或公益性经营的场所,故本案意外事故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条款。且水务局定期对河道进行了巡查维护,故某区水务局对本案事故并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事发区域并不属于某建公司及铁某公司施工范围,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二公司的施工行为增大了事发区域的危险性。人民法院遂驳回其了小张父母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 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欢迎光临 乐清城市网 (http://bbs.21yq.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