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执行了一起拒不履行我局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早前,乐清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使用重型自卸货车处置乐清市五环路一建筑工地施工产生的约40 立方米建筑垃圾(弃土)。经现场勘查取证后,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三万元。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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