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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乐清一网红餐厅“翻车”,你去吃过没? [打印本页]

作者: 可爱多    时间: 2023-6-2 14:38
标题: 乐清一网红餐厅“翻车”,你去吃过没?











近日,乐清知名网红餐厅胡桃里(江南里店)因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被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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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显示:

当事人在乐清市城东街道凌云路66号乐清江南里(1)栋(105)室从事餐饮服务,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酒水吧操作区存架待使用有:

1、莫林红柚风味糖浆1瓶,已启封使用,生产日期20210125,保质期至20220727;

2、莫林白葡萄风味糖浆1瓶,已启封使用,生产日期20200422,保质期至20220422;

3、莫林桂花风味糖浆1瓶,已启封使用,生产日期20200921,保质期至20230325;

4、莫林草莓风味果浆1瓶,已启封使用,生产日期20210513,保质期至20230211;

5、菠萝复合水果饮料浓浆3瓶,其中2瓶已启封使用,1瓶未启封,生产日期20200212,保质期12个月。上述5种食品至检查当天均已超过保质期,检查当天均被扣押无库存。

另查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没有设置食品不合格区。检查当天,与扣押食品同货架同区域存放的其他食品正常使用中。涉案食品均由当事人从浙江易买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处购进,购进价格分别为:莫林红柚风味糖浆90元/瓶、莫林白葡萄风味糖浆90元/瓶、菠萝复合水果饮料浓浆40元/瓶、莫林桂花风味糖浆90元/瓶和莫林草莓风味果浆90元/瓶。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后,存放在其经营场所作为调制鸡尾酒的原材料之一,无单独出售。因涉案产品为原材料之一,无单独出售,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据此,认定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480,无法认定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但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裁量理由中的阐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扣押产品莫林红柚风味糖浆1瓶、莫林白葡萄风味糖浆1瓶、莫林桂花风味糖浆1瓶、莫林草莓风味果浆1瓶、菠萝复合水果饮料浓浆3瓶;2、罚款18000元。

来源:浙江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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