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832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在张先生邮寄货物时进行了验视,庭审中虽辩称漏液是货物自身原因造成的,但是并未举证证明,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民法典第83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本案中,案涉货物存在少量漏液的情况,但显然未达到全部毁损的状态,故对案涉货物的损失金额,法院综合考虑货物本身的特性、漏液的程度等情况酌情判定。
法官提示,随着我国快递行业的快速发展,通过快递的方式加强货物之间的快速流通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必备选择。不容忽视的是涉及货物承运的纠纷也在增长。作为寄件人要对自己的货物做好检查,贵重物品需保价,并留存单据以便维权;作为收件人要当场验视货物,遇到产品毁损、灭失等情况,及时拒收;作为货物承运方的快递公司,除了在收寄货物时当场验视,更重要的是履行安全高效运输的义务,确保货物的完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