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程》 | 《通知》 |
1.结构层高在2.20米以下的建筑空间按1/2面积计算。 2.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米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米及以上至2.10米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 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度小于2.20米的建筑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

《规程》 | 《通知》 |
综合考虑阳台是否为住宅套内、结构层高是否达到2.2米、阳台对外敞开面有无柱围合等多项因素计算建筑面积。 | 封闭式阳台,按其**护结构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不封闭的阳台,按其**护设施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 1/2 计算建筑面积。 |


《规程》 | 《通知》 |
没有明确规定。 | 建筑出挑部分的下部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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