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法庭·普法专栏】婚内是否可以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引言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约定或法律明确规定属个人财产外),为夫妻所共有。原则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享有财产分割请求权,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一方能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呢?
以案说法:
2012年2月张先生和李女士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共同经营水果店。2023年12月双方商议将60万元存款用于扩充店面。
2024年2月李女士父亲确诊胃癌,急需手术费约30余万。李女士与张先生协商暂不扩充店面,要求拿出30万元用于支付其父亲手术费,张先生认为扩店计划已经开始施工,不同意支付手术费。李女士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分割夫妻共有的60万元存款。
法院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和李女士共同经营所得的6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特别是在对重大财产作出处分的,更应征得对方的同意,否则就侵害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支配权。但李女士负有赡养义务的父亲患癌急需手术,配偶张先生不同意支付李女士父亲的手术费,李女士有权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故对李女士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有的60万元存款的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释法: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申请分割共同财产的正当理由有两种:一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并造成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后果;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除规定的上述两种法定情形外,夫妻一方提出婚内财产分割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林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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