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贪余温 发表于 2022-7-13 10:47:46

【共享法庭·普法专栏】杭州2岁女童被留电梯后坠亡,谁担责?

2022年7月12日上午,被保姆遗留电梯坠亡的杭州2岁女童在杭州安葬。自女儿出事以来,父亲陈先生每天通过发布视频的形式追忆女儿。陈先生称,这一个月来,他不断地发视频,参与直播,是为了让更多人知道这个事情,为女儿讨回公道。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14日晚8时许,浙江杭州一名保姆吴女士带着不到2岁的女童乘坐电梯,出电梯时因粗心大意将孩子遗留在电梯轿厢内。随后女童随电梯升至8楼,后女童从楼道窗户坠楼身亡,整个过程约1分钟,具体情形如下:




法律责任分析:

(一)保姆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保姆基于雇佣合同对孩子具有照顾、看护的义务。父母不在孩子身边时,孩子的安全便由保姆全权负责。在孩子不到2岁的情况下,更应当时刻牵着孩子的手,避免孩子离开自己的照顾范围。

本次事件中,首先保姆因疏忽将孩子遗留在电梯内,其次在发现孩子被遗留在电梯内后,没有及时采取防范措施,例如层层按电梯或者及时联系物业营救等。最后,保姆在发现孩子已经出于危险状态,却未及时联系孩子的家属共同营救。综合以上情况,可以认定保姆在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虽然本次事件中女童的伤亡结果是因其在八楼独自攀爬窗户坠楼直接导致但是考虑到保姆作为看护人的看护职责、看护能力以及被看护人的行为能力、面临的人身危险等因素,应当认为是保姆的失职行为造成女童最终的死亡结果,符合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将伤亡结果归责于看护失职行为。

如果在后期调查中能够证实因保姆前期照顾不周,然后导致女童独自陷于危险境地时,其有能力有机会救助而未积极施救,最终导致女童伤亡的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开发商、物业公司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第6.7.3、6.11.6、6.11.7条规定“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而从网上公布的现场照片(上图)可知,事发窗台在设计上存在明显缺陷,应当设置防护设施而未设置,且窗台处未放置任何警示标志,不足以防止意外事故和安全隐患。开发建设单位对该种程度的危险具有可预见性和直接控制力,物业企业对小区内业主共有部分的窗户明知其未安装保护措施而未改善和维修,但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共同对女童的坠楼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三)家政中介公司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果陈先生家与家政公司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而该保姆系接受家政公司的指派来到陈先生家工作,那么保姆作为孩子的看护人,因粗心大意导致孩子坠楼,未尽看护、照顾的义务,可以归责于家政公司未对保姆进行必要岗前技能、安全培训所导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总之,这个案子又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儿童坠楼的案件屡屡发生,安全问题,真是一刻也不能大意!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因意外伤害而死亡的儿童超过20万,平均每天有540多个儿童意外死亡。责任自有法律去定,但逝去的生命是无法追回的。还需要我们做家长的提前关注,排除隐患,不要让这种悲痛的事情再次发生!
撰写者: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陈竞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共享法庭·普法专栏】杭州2岁女童被留电梯后坠亡,谁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