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我发光闪瞎你 发表于 2021-3-23 16:17:18

【乐清普法课堂】物业纠纷业主胜诉典型案例系列一

物业服务水平是衡量一个小区好坏的重要标准,物业提供服务,业主交纳物业费,但因服务质量、人员素质、收费标准等因素,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冲突屡见不鲜,因此引发诉讼案件的数量也逐渐增多,依法妥善化解纠纷,弘扬契约精神,为居民营造和谐安定的居住环境,成为当前政 府工作的一个重要着力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民事权利的“宣言书”,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增加了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为群众解决物业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2020年12月20日,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成立业委会专业法律服务律师团队,收集部分法院审   判物业纠纷业主胜诉案例,供大家学习参考!

   

典型案例:物业公司对小区共用部分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致业主财产损害的,应承担责任。

案例介绍:

陈先生购买了武宁公司开发的一套房屋,武宁公司和青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青和公司对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双方还约定,青和公司对小区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维修养护。某日上午,陈先生停车位旁围墙外的泥土坍塌,致围墙倒塌,压坏了陈先生的车辆。后原告陈先生将武宁公司和青和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按照合同约定,青和公司对于小区的共用部位有维修养护的义务,也即在小区围墙外堆有泥土可能发生危险时,应当进行维修养护,消除危险。围墙倒塌系青和公司未尽维修养护义务所致,故对陈先生的车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依据及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对小区共有部分负有保养、维护义务,则对于可能对业主财产造成损害的小区共用部分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否则致业主财产损害后,物业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业主的损失进行赔偿。即便该安全隐患是第三人造成,也不能免除物业公司的违约责任,除非物业公司已履行了保养维护义务。

嘉瑞成(乐清)业委会专业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将陆续推出关于正确梳理小区业主、业委会、物业公司三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的文章,敬请期待!                           

撰写者:杨寒琪

刑事辩护叶律师 发表于 2021-3-24 23:25:32

不错

慧芝 发表于 2023-8-19 09:37:52

写的很有道理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乐清普法课堂】物业纠纷业主胜诉典型案例系列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