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抗疫 情普法专栏】最近这个罪名比较多?--漫谈疫 情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 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 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当前形势下的有关妨害疫 情防控各类违法犯罪、法律适用等惩治犯罪工作提供了具体指引。《意见》相比2003年非典期间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 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增加规定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此之前,我们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试图查询有关“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判决文书,却寥寥无几,可见该罪名在审 判工作中极少适用。但近期全国各地乃至浙江温州,被公安机关以此罪名立案侦查非常多,因此,我们试从此次疫 情期间发生的相关案情谈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相关法律问题。
2020年2月12日,余某某(男,56岁,瑞安市汀田街道人,现住瑞安市安阳街道祥云社区东南大厦)经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
那么,我们先来看一下《刑法》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定: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 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从刑法规定可以看出,本罪属于危险犯,必须以发生法定的危害或危险,即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为必备构成要件。本案中,余某某在已被相关部门采取限 制出行、禁止聚集等防控措施的情况下,仍多次违反规定随意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显然属于违法行为,但该违法行为并不必然构成犯罪,重点是其行为导致密切接触者接受集中隔离(其中留院观察1人),存在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甚至可能已经将病毒传播给其密切接触者(目前尚未有确切消息),故构成本罪。
可能会有人说,余某某此前并不知道自己是病毒携带者,他不知道会造成严重后果,为什么还会触犯《刑法》》?
其实,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这一结果是不明知的。但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则是故意的。如果行为人明知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而仍实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而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余某某将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
现阶段,切断病毒的传播途径是防治疫 情进一步扩散的重中之重,全国抗疫一盘棋,各地政 府纷纷采取最严厉的防控措施,普通民众尽量做到居家不出门就是为抗疫作出贡献。从各地司法机关爆出的消息来看,仍有小部分群众不理解,甚至公然对抗防控措施,出现冲卡、不配合隔离治疗、编造虚假信息、趁机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特殊时期,司法机关将对以上违法行为一律严肃处理,拒不姑息。
文章提供者: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
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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