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虫 发表于 2020-2-10 12:56:06

【共抗疫 情普法专栏】快上班了,我的工资会少吗?—谈谈疫 情下劳动用工法律问题

       受本次肺炎疫 情的影响,我国许多人都度过了一个很长的假期,全国多个省市都规定,除了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 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均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甚至对于像温州市这样的重灾区,要求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17日24时前复工。那么在这好几个时间段的假期之中,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员工工资、应当支付员工多少工资想必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将分别分析在不同的假期时间段内,不同的人群能够获得多少的工资。


一、2020年1月31日——2020年2月2日
       这段时间是国家针对全国各地统一延长的春节假期不属于法定节假日,该期间应因为职工的休息日,员工不享有工资报酬。但是在此期间如果职工应企业要求提供了劳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除非企业在之后能够为职工安排补休,否则企业应当向其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二、2020年2月3日——2020年2月9日
       全国各省市对这段时间的表述均为,“各企业在此期间不得复工”,而除了上海市明确表示延迟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其他省市均为明确表明延迟复工期间的性质。
       对上海市企业而言,如果上海市的企业职工在2020年2月3日——2020年2月9日期间为企业提供了劳动,企业就应当支付不低于职工工资两倍的报酬;
       其他省份的延期复工规定并没有明确复工期间的性质,笔者认为应当属于“工作日”,不过企业在此期间处于停工停产的状态。其中2月3日至2月7日为工作日,在此期间,无论员工是否提供了劳动,企业都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而2月8日、2月9日两天是周末,属于休息日。在此期间如果员工无需提供劳动,也没有工资报酬,但是如果职工仍然为企业提供了劳动,企业应当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支付不低于职工正常工资两倍的报酬。


三、延迟复工期间过去以后
       (一)对于能够正常复工的职工而言,其工资支付与往常没有差别,在此不做赘述。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 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例如身处温州市的职工,由于出行管控措施导致2月9日以后仍然无法正常回到企业复工)
       我们以浙江省的规定为例,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 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对于这类人员,企业可以与其协商一致,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即便无法协商一致,也应当视为他们为企业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因而企业应当向其正常的工资报酬。

       当然,企业也不是无限期的向这类人员支付工资报酬。根据《通知》规定,企业只需要在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2020年2月3日起算)内支付职工正常的工资报酬。一旦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就可以按照职工具体提供的劳动,且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另外,即使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员工未能提供劳动的,企业也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职工支付生活费,直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为止。

文章提供者: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


星人王 发表于 2020-2-10 16:37:37

知道了

晨晨妈咪。 发表于 2020-2-10 18:44:35

知道了

特别的人 发表于 2020-2-11 22:56:42

已读

正义维护者 发表于 2020-2-12 11:46:35

劳动者最关心的话题{:4_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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